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1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149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簡惠如 債務人 林鈺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叁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