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上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固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792號上訴人東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慧 訴訟代理人 沈台卿
王維立 律師 陳義文 律師被上訴人泰誠發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景琮 訴訟代理人 魏妁瑩 律師
張仕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固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15日上午9時30分整於本院第1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賴彥魁法官林政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