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15號原告垣暻企業社被告 鄒佩宜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上訴字第1819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劉柏駿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芳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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