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2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薛凱義
(現於法務部○○○○○○○○強制戒治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凱義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凱義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受刑人薛凱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等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
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