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盧怡君被告鄭鈞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怡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盧怡君因被告鄭鈞皓詐欺案件,分別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及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各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南投地檢署檢察官及本院分別指定保證金額各2萬元,由具保人如數繳納上開保證金後予以釋放等情,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被告保證書各1份及國庫存款收款書2份在卷可參。而被告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嗣經提起上訴,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中高分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36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嗣被告經南投地檢署囑託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代為執行,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按被告住所地傳喚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案執行,均經合法送達後,被告仍未到案執行,復經同署檢察官對被告住所核發拘票拘提被告未果,且查無被告有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雲林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雲林地檢署具保人通知送達證書、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在監在押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按,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均沒入。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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