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4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0421號債權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理人 林蘊婕 債務人 王隓旻 即 王惠民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伍拾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捌萬壹仟柒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捌拾捌元,及其中新
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金額加計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