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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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06號原告 梁邱阿雪 被告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映君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1,982元(即被告本於異議權排除強制執行而得受之利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