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05號原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侯西峰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288,618,11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44,3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343,8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