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83號原告 李台興 被告 陳國祥 原告與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即原告之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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