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77號原告 林建宇 被告 蔡宗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383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蔡直青法官茆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