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發展觀光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43號原告 郭玉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間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