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17號聲請人 楊永旺 上列聲請人楊永旺因與相對人 蕭鉗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楊永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聲請拍賣抵押物應列抵押物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台端如欲聲請裁准拍賣系爭彰化縣○○鎮○○○段○○○號建物、新崙雅段353地號土地,請具狀加列更正。並提出全部所有權人最新之個人戶籍登記謄本正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乙份。
二、提出詳細之不動產附表(台端所附之附表內容門牌號碼、建築式樣錯誤,亦請一併更正呈陳。)
三、請提出相對人蕭鉗、關係人 黃新壹 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乙份。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