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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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80號聲請人德昌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明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6月1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滅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7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劉霜潔┌──────────────────────────────────────────────────────┐│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100年12月12日│80,000元│EH二七0六九八│││1│行李 憲武 │行│││九││├─┼─────────┼─────────┼───────────┼────────┼────────┼──┤│00│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100年12月12日│150,000元│EH二七0六九九│││2│行李憲武│行│││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