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2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2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266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肆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柒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循環利息,暨自前述起息日起三個月,按新台幣肆仟元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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