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1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416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參萬零柒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稱債務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共同簽發本票一紙,因清償期屆至,債務人未全數清償,故聲請對其發支付命令,又依據票據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故債務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併予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