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78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 律師
鄭佑祥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翰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訴字第5785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應合併計算之。上訴人係請求被上訴人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該決議係選任董事,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