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432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敘明聲請人取得票據權利之事實(因非票據權利人不得聲請公示催告,又本件據以聲請之支票為記名式票據票載受款人為「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該票據權利須票載受款人以背書及交付方式始得轉讓,故非自票載受款人或其後手取得票據權利之人不得聲請公示催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書記官曾清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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