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司簡調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司簡調字第742號

聲請人和豐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乾坤

上列聲請人為與相對人大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調整租金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免徵聲請費;100,000元以上未滿1,000,000元者,徵收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人聲請調解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查聲請人主張本件標的金額250,000元,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本院前於民國112年7月5日通知聲請人限期補繳,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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