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90號聲請人 李瑞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莊素雲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行使抵押權足使抵押權消滅,性質上乃屬抵押權之處分,依民法第831條準用同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應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始得為之(廳民一字第22562號函參照)。經核聲請人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債權額比例登記為2分之1,故本件抵押權之聲請人應以聲請人及「另一抵押權人」為共同聲請人,本件當事人始適格。請具狀增列「另一抵押權人」為本件聲請人(應記載姓名、送達處所),並補正具狀人處之簽名或印文。
二、經核本件聲請狀附表,聲請人請求拍賣之標的物,除提出之他項權利明書影本上記載之潮州鎮新生段227建號之不動產外,尚有潮州鎮新生段579地號之不動產,聲請人如欲併為請求拍賣,應提出:
㈠本件聲請「全部抵押權人」之完整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含抵
押權移轉變更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明書影本。(含潮州鎮新生段227建號及潮州鎮新生段579地號)㈡請求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227建號
,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三、請提出相對人陳莊素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