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571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林佳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玖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林佳慶前於民國105年2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09,750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8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合併函影本乙份、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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