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債務人 蔡瑋晉 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同條例第129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蔡瑋晉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6日以102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自102年10月5日下午
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頁)。而債務人名下均無任何可供變價之財產等情,此有債務人102年11月7日陳報狀、債務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1至63頁、本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卷第32頁)。從而,堪認債務人已無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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