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7年8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8年9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高惠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