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21號原告 蔡蕭水蚊
蔡宗訓 蔡明錫 蔡旭文 蔡旭茹 上列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黃曉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即 黃清波 之遺產管理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下:
㈠原告蔡蕭水蚊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454,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
㈡原告蔡旭文部分為886,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
㈢原告蔡宗訓、蔡明錫、蔡旭茹部分各為70萬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
上開裁判費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蔡蕭水蚊應繳15,454元、蔡旭文應繳9,690元、蔡宗訓、蔡明錫、蔡旭茹應各繳7,600元)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