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0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翊媛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翊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曾翊媛前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裁判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0年8月26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6月16日,惟因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4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1年5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憲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