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上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7號原告 林宏益 訴訟代理人 徐惠珍 律師被告 洪佩絹 上列被告洪佩絹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上字第25號),經原告林宏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林米慧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修渝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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