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72號聲請人 李德仁 (即 李文義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2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7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4-NX-0000000-0│1│13│├──┼────────────┼────────┼──┼──┤│0002│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4-NX-000000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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