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42號聲請人 關慶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9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徐筱涵┌───────────────────────────────────┐│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江陵資訊大樓│聯邦商業銀行│103年9月10日│95,200元│UA0000000│││管理委員會│新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