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46號聲請人 高德美 (即 謝雨生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0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麗燕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翁挺育┌─────────────────────────────────────────┐│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4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備考│├──┼───────────────┼─────────────┼────┼───┤│0001│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500││├──┼───────────────┼─────────────┼────┼───┤│0002│大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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