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03號聲請人煌輝食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煌爵 代理人 劉珮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1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巧吟┌───────────────────────────────────────┐│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0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明光食品有限│合作金庫商業│103年9月15日│65,520元│ET0000000│││公司 陳建亘 │銀行西門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