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輔助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10號上訴人台灣省影音節目發行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間請求返還輔助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洪純莉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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