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659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659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503號裁定,聲請解
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503號裁定
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
第6款及第39條等規定,妨害聲請人向司法院聲請解釋
憲法之權利,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
173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及司法院釋字
第185號解釋,爰聲請暫時停止憲法訴訟法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
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
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楊惠欽
大法官陳忠五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碧莉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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