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515號
原   告  李惠芳
一、原告因給付返還合夥出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采棠肴有限公
  司、陳師父烘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繳裁
   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1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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