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字第1674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劉佳榮
余柏彰
伍俊民
被 告 楊怡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上午11時45
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