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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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葉雪卿
被 上訴人 日南甲天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慶復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
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
第一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0年8月
23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