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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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43號原告 吳姈華 被告 馬碧滿
張啟雄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吳姈華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續字第242號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偵查案件亦已偵查終結做成不起訴處分書,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黃翊哲法官陳寶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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