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4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452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姚信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肆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姚信安於民國93年10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3年11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485,484元整,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