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728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年12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及 楊惠懿 向伊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3年12月23日起至123年12月2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楊惠懿邀 王威清 、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5,500,000元,其中4,5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3年12月24日,利息依年利率4.030%計算;另外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3年12月28日,利息依年利率8.6%計算;而就原借款額度4,500,000元,雙方約定於借款人依約償還本息且無違約或遲延情事者,借款人於已清償之借款本金範圍內轉換為循環理財貸款,目前循環理財額度為359,074元,利息依年利率
5.030%計算;並均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並約定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加倍計付。詎楊惠懿就上列借款各繳息至96年2月23日、96年3月27日、96年4月22日,依約本件借款即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貸款契約書、客戶貸款資料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24頁),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絮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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