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43號原告 陳健春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被告 張鳴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5,616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