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裁定 95年度營秩字第24號
移送機關 台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
被移送人 甲○○
被移送人 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95年2月12日以南縣營警偵秩字第0951000194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分別為公共遊樂場所負責人及現場管理人,縱容
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各處罰鍰新臺幣
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95年2月7日零時40分許。
⑵地點:台南縣新營市○○路○○號錢櫃電子遊戲場。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
,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乙○○於警訊時之供述。
⑵證人涂0祥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及台南縣警察局偵查隊勸導少年登記表乙
件。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