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1300號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許原翰

被告 洪世祥

蘇爐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以110年度中補字第3330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1年1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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