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554號聲明人乙○○即繼承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其中第一順位繼承人含子輩及孫輩以下,第四順位含內、外祖父母,以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且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應列於同一繼承系統表中)。
二、以書面通知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即被繼承人之父母)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有不能通知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如除戶戶籍謄本)或檢附切結書。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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