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431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即含被繼承人之配偶及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子、孫、曾孫(長幼次序均應明載)、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為兄弟姊妹(長幼次序應明載)、第四順位繼承人應含內、外祖父母,各順位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於繼承系統表中載明。本件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載長幼次序為六男,惟其繼承系統表記載為五男,顯有疏漏,請補正或說明。又該缺漏之人,如為繼承人,聲請人應以書面通知之,如有未能通知者,應為相當之釋明及提出確切之證據。
二、聲明人雖以存證信函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惟未據提出收受回執聯,請提出。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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