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45號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繳納保證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8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
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回。嗣被告於本院97年8月22日、9月15日行準備程序時均未到庭,且拘提未果,有刑事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報到單、審判筆錄、拘提報告等可參,足證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其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93條第3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孫惠琳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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