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370號上訴人 陳賢財 訴訟代理人 陳平如 律師被上訴人 陳榮本
許美玉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復澎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十一月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肅珍
法官張凱鑫法官譚德周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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