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易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志清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
51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潘志清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潘志清於民國104年1月25日10時至同日12時許,在其三姐位於南投縣埔里鎮之南投縣埔里國民小學旁之住處內,飲用啤酒4瓶後,且其原領有之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業經吊銷,仍於同日12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欲返回○○里鎮○○○街○○號住處。嗣於同日12時10分許,行○○里鎮○○路○段○○○號前時,因酒後視覺及行為反應能力減低,不慎撞及亦行經該路口由 林沛陽 駕駛等待迴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經警據報前往處理,發現其有酒後駕車之情形,遂於同日12時40分許,當場對潘志清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7毫克,而查知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潘志清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林沛陽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公路監理電子閘門各1份。
㈣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紙。
㈤現場照片6張。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另被告前於101年間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
1年度埔交簡字第2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
2年6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竟
漠視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後駕車之危害性以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被告對於該項誡命知之甚詳,詎仍不知警惕,明知其原領有之駕駛執照業經吊銷,為無照駕駛之情況下,且酒後吐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7毫克,仍執意騎車上路,所生危害不輕,並因而肇事,且其除前述酒後駕車之前科紀錄外,另曾於97年間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埔交簡字第7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又於
103年間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交上易字第6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一再犯同一犯行,顯不知悔悟,惟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其警卷詢問筆錄之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㈡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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