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投刑簡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投刑簡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禺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禺宏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關於被告前科補充為「被告黃禺宏前於民國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已於103年4月20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及查獲經過補充為「嗣於同月21日凌晨0時10分許,因另案通緝為警於南投縣○○鎮○○路○段○○○○○號前緝獲後,經警得黃禺宏同意,搜索扣得黃禺宏所有,供其上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及施用剩餘之如附表1至3所示之物,復於同日2時5分許,為警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繼將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證據部分應補充「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4年2月6日草療鑑字第1040100303號鑑驗書各
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被告黃禺宏前於民國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0年度審毒聲字第94號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於100年11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從而,被告於上揭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應依法訴追審理,合先敘明。
㈡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指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黃禺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行為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有如前述之有期徒刑前科紀錄,於103年4月20日易服
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乙情,有上開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之素行,及
施用毒品經追訴處罰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仍未斷除毒癮,再度施用毒品,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然衡酌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透明結晶3包,經送衛生福利
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皆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有該院104年2月6日草療鑑字第1040100303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憑,而該毒品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乙情,亦據被告供承在卷(參見偵卷第21頁),是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共
3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宣告沒收銷燬;另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而供其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承在卷(參見偵卷第21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
1項第2款。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淨重1.1229公克│││,驗餘淨重1.1201公克,含包裝袋1只)│├──┼───────────────────────┤│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淨重0.8142公克│││,驗餘淨重0.8066公克,含包裝袋1只)│├──┼───────────────────────┤│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淨重0.3410公克│││,驗餘淨重0.3377公克,含包裝袋1只)│├──┼───────────────────────┤│4│甲基安非他命玻璃球吸食器1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