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2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林佳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0年度執聲字第1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林佳駿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7159號為緩訴處分,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確定,並於110年11月24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請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7159號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0年11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又如附表所示之商標,為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認確屬仿冒品等情,有附表「證據名稱及卷證出處」欄位所示之證據資料可佐,堪認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無誤,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之,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是檢察官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附表:
商標名稱商標權人名稱商標註冊/審定號仿冒物品及數量證據名稱及卷證出處deviceTIGERHEAD+KENZO肯諾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仿「KENZO」商標商品手機殼1個1.商標查詢資料(偵卷第45頁)。2.鑑定報告書(偵卷第75頁)。3.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7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