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投縣集集鎮農會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不服民國99年7月13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31,5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9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