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3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69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書記官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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