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8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犯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林慧貞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智凱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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